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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危险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1-05-11 信息发布人:admin 本信息已被浏览
关于印发《吉林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建安[2010]21
各市(州)建委(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我们组织制定了《吉林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给我们。
  附件:《吉林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二○一○年八月十日
附件
吉林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建筑施工现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吉林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中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见附件一)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见附件二),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吉林省建筑施工安全技术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市(州)、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具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六条 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六)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第七条 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认可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八条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
(一)当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项目监督负责人;
(二)专家库专家;
(三)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四)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五)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项方案编制人员等;
(六)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九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的专家论证进行统一管理。按专业类别建立专家库,组织制定专家资格审查办法和管理制度,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审定专家的聘任和解聘,协调处理专项方案专家论证中出现的重大争议。
第十条 组织专家论证的施工单位应当在论证会召开7天前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提出论证申请;在论证会召开3天前,将需要论证的专项方案的文字版或电子版提供给论证专家。
第十一条  在接到施工单位的论证申请后,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名(或5名以上单数)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并指定其中一名专家为专家组组长。专家应于论证会前预审方案。
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及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十二条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报告”(附件三),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统一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专家对论证的内容有不同意见,应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若存在重大争议不能形成统一意见,应由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解决。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
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按本办法第七条重新审核。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未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的,未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
(二)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审核专项方案或未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监理的;
(三)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编制、实施专项方案的。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吉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附件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附件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报告
 

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基坑支护、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四、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三)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五、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吊篮脚手架工程。
(五)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六)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一)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
(二)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七、其它
(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四)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
(五)预应力工程。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附件二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深基坑工程
(一)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
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爆破工程
(一)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二)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三)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四)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六、其它
(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
(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附件三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专家论证报告                                                                                  
工程名称  
总承包单位   项目负责人  
分包单位   项目负责人  
分部分项工程名称  
专家论证意见(可另加附页):
 
 
 
 
 
 
结论性意见:  通过;   修改后通过;  不通过。
组长(签字):                                              
专家一览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 职称 专业 签字
             
             
             
             
             
             
             
                     
总承包单位(盖章)